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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劉士健
委托加工合同中,往往涉及到委托方向受委托方支付訂金,或者定金的情況,究竟使用哪個更準確,我們今天來討論一下《擔保法》的相關條款。
01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(guī)定,在法律上并無相應的規(guī)定,因此“訂金”不具有法律上的擔保意義,一般情況下,交付的訂金視作交付預付款。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時候,不能適用定金罰則。也就是說,訂金不能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。
02
根據我國《擔保法》第八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。債務人履行債務后,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無權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。”由此可見,“定金”是由法律明確規(guī)定的,是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,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,目的在于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,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。
另外,定金的數額的多少,可以根據我國《擔保法》第九十一條:“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,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”的規(guī)定,由雙方協商確定。
關于定金的生效日期,《擔保法》第九十條規(guī)定:“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。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。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”。
基于以上法律條款的分析,無論是委托方,還是受委托方,在簽訂委托加工合同時都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(fā),準確選擇使用“定金”或者“訂金”。
劉士健,食品專業(yè)博士
主講《食品標簽規(guī)范化制作流程及技巧》、《如何應對食品標簽類案件惡意投訴》、《食品工廠規(guī)范化管理及效率提升》、《食品安全案例》和《食品安全風險管理》等課程。
“食品安全與管理服務”公眾號主編,北京正博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創(chuàng)始人,士海食標(廣州)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專家,國內多家知名食品企業(yè)顧問。
從事食品法律法規(guī)研究和培訓10余年,先后為全國多地的食品監(jiān)管人員和食品企業(yè)人員進行食品相關法規(guī)標準講解培訓,已累計主講培訓班次超過200期,培訓人數超過一萬人,在食品安全以及食品法規(guī)與標準領域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多年的實際培訓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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